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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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391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5 月 2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水松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徵收補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561號判決,所適用之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與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17條、第27條、第28條及第30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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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徵收補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561號判決,所適用之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與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17條、第27條、第28條及第30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徵收補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561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與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下稱查估辦法)第17條第2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及第30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查估辦法上開規定,自行將系爭規定一「當期之市價」解釋為等於估價基準日之估價乘以市價變動幅度,未以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所規定之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15日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當期市價作為徵收補償標準,導致聲請人之原因案件雖是中華民國102年度之徵收事件,卻以101年9月為估價基準日,乘以101年9月至102年3月之市價變動幅度,逾越系爭規定一應以當期市價作為徵收補償基準之意旨,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有牴觸第15條及第23條疑義;系爭規定一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導致有權機關錯誤解釋,均屬違憲等語。
(三)惟查聲請人係就103年11月14日修正發布、自104年3月1日起施行之現行查估辦法第17條第2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及第30條為聲請,而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者為101年6月5日訂定發布、自101年9月1日起施行之查估辦法(下稱101年查估辦法),且101年查估辦法第26條、第27條及第29條,分別移列現行查估辦法第27條、第28條及第30條,又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101年查估辦法第26條,是本件應以101年查估辦法第17條第2項、第27條第1項及第29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二)為審查客體,合先敘明。核其所陳,僅係就法院適用系爭規定一及二認定土地徵收補償當期市價之認事用法為爭執,尚難謂已客觀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聲請人
李水松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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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虹霞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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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瑞明大法官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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