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4669號
- 公布日期
- 83 年 05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01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秀雄、劉黃素琴、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謝阿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劉秀雄、劉黃素琴、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謝阿紗聲請書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拍賣抵押物事件有違法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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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劉秀雄、劉黃素琴、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謝阿紗聲請書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拍賣抵押物事件有違法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債權人章肇鵬與聲請人劉黃素琴等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二年度民執辛字第一三二一六號拍賣抵押物事件,就有關之裁判,一再聲請解釋,均與規定不合,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在案(會台字第四一三六、四三九五、四四三七及四五九○號),茲再以該法院七十二年度拍字第三三○○號裁定有未記載債權額等情事,指其違法違憲,聲請解釋。核非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牴觸憲法問題,聲請人據以聲請解釋,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01次會議
聲請人
劉秀雄、劉黃素琴、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謝阿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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