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950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3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5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萬興、黃雅琳、陳阿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八0八號判決,未引用法務部中華民國一00年七月七日法律字第一00000八00八號函釋,未符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意旨,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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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八0八號判決,未引用法務部中華民國一00年七月七日法律字第一00000八00八號函釋,未符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意旨,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八0八號判決,未引用法務部中華民國一00年七月七日法律字第一00000八00八號函釋(下稱系爭函釋),未符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意旨,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向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提出之申請,符合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不動產所有權取得之長期時效規定,且具備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要件,惟確定終局判決未引用系爭函釋,顯有違憲之疑義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本院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5次會議
聲請人
陳萬興、黃雅琳、陳阿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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