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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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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871號

解釋日期 101 年 05 月 18 日聲請人 吳昌運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1 年 05 月 1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88次會議
聲請人
吳昌運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解除職務事件,認內政部之處分、行政院之訴願決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九○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裁字第三三一號裁定,皆無法律依據,以自由心證違法侵害聲請人服公職權利,並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違憲之虞,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解除職務事件,認內政部之處分、行政院之訴願決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九○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裁字第三三一號裁定,皆無法律依據,以自由心證違法侵害聲請人服公職權利,並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違憲之虞,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解除職務事件,認內政部之處分、行政院之訴願決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九○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裁字第三三一號裁定,皆無法律依據,以自由心證違法侵害聲請人服公職權利,並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違憲之虞,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經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及褫奪公權一年確定,而被解除縣議員職務,因而對之提起行政訴訟,嗣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九○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裁字第三三一號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應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依法當選之苗栗縣議會議員,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就職,任期至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僅於褫奪公權期間內無法執行職務,然聲請人服公職之權利及資格在任期結束前不受影響,是褫奪公權期滿後應准予復職,乃行政法院判決不當適用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之規定,駁回聲請人恢復議員職權之請求,違法侵害聲請人服公職之權利,應予廢棄云云,顯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客觀上尚非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又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8次會議

聲請人

吳昌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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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52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