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329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12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87次會議
- 聲請人
- 袁秉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竊盜等案件,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2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刑事判例,將竊盜時所使用之「工具」認定為「兇器」,而以加重竊盜罪予以處罰,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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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竊盜等案件,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2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刑事判例,將竊盜時所使用之「工具」認定為「兇器」,而以加重竊盜罪予以處罰,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2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將竊盜時所使用之「工具」認定為「兇器」,而以加重竊盜罪予以處罰,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刑事判決上訴第二審後撤回上訴,未用盡審級救濟途徑,非屬首開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況系爭判例未經法院所適用,聲請人亦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7次會議
聲請人
袁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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