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363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10 月 23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9679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9次會議
- 聲請人
- 呂印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強盜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800號刑事判決,有違反平等權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強盜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800號刑事判決,有違反平等權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800號刑事判決,有違反平等權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3735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認聲請人之竊盜行為可分屬數行為,分別侵害不同被害人財產法益,論以兩次加重竊盜罪,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71號刑事判決及102年度易字第973號刑事判決,則認定聲請人所為犯罪事實相似之他案竊盜行為僅需論處一罪,數裁判間有違反平等權及比例原則等疑義,就竊盜罪究應以被害人之人數或侵害之戶數論以罪數,應以釐清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967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9次會議
聲請人
呂印子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