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300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5 月 3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5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0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一三號刑事判決怠於調查補強證據,有牴觸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一三號刑事判決怠於調查補強證據,有牴觸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一三號刑事判決怠於調查補強證據,有牴觸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聲請人指摘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係因未上訴而確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判決,不得執以聲請解釋;且聲請人亦未具體指明前揭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5次會議
聲請人
李0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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