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657號
- 公布日期
- 86 年 06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72次會議
- 聲請人
- 鼎佑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唐耀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八九號判決與同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九六號判決,就仲裁人為仲裁判斷時是否應適用法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八九號判決與同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九六號判決,就仲裁人為仲裁判斷時是否應適用法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之鼎佑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為與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發生爭執,爰依合約所訂仲裁條款,逕付仲裁,並業經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作成仲裁判斷書。就系爭仲裁判斷書之判斷結果,因契約當事人之一造(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認有違背仲裁契約及法律,訴請法院依法撤銷,並獲勝訴。就該勝訴判決,聲請人不服,上訴最高法院,為最高法院以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八九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聲請人遂以前揭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八九號判決所持法律見解與同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九六號判決所持者有異,復提起本件聲請案,請求統一解釋。查聲請人所指明者,係同一審判機關先後所為不同法律見解,並非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72次會議
聲請人
鼎佑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唐耀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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