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277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 聲請人
- 周士凱等2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懲戒案件,認懲戒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號裁定,所適用之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4條及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11條第6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懲戒案件,認懲戒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號裁定,所適用之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4條及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11條第6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懲戒案件,認懲戒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4條(下稱系爭規定一)及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11條第6款(下稱系爭規定二)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18次會議決議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1、公務員於懲戒程序應同享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之憲法保障。2、卷證獲知權係被付懲戒人於懲戒程序中行使防禦權之基礎,惟合併觀察系爭規定一及二,可知已損及被付懲戒人之卷證獲知權及受實質有效辯護權,而與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有違。3、縱使懲戒法院於審理中以提示卷證方式供被付懲戒人或辯護人當庭閱覽,亦無法達到憲法要求受實質有效辯護之程度;若係防止國家機密外洩,可要求被付懲戒人及辯護人於閱卷時簽署切結書並於案件確定後將複製資料全數返還;系爭規定一及二牴觸合目的性原則及最小侵害原則,不符憲法上之比例原則等語。
(三)核其所陳,仍僅係爭執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及二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周士凱等2人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