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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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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589號

解釋日期 90 年 06 月 29 日聲請人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玉麟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0 年 06 月 2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169次會議
聲請人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玉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三三二八號裁定所適用之強制執行法、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項、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項規定等,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三三二八號裁定所適用之強制執行法、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項、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項規定等,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三三二八號裁定所適用之強制執行法、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項、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項規定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以個人見解指陳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非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69次會議

聲請人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玉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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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40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