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332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3 月 1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0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誌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侵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有牴觸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侵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有牴觸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侵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聲請人誤植為104年度審侵訴字第16號),有牴觸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侵抗字第23號刑事裁定以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拒絕聲請人就104年度侵訴字第43號案件親自閱卷,已違反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之意旨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又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90次會議
聲請人
林誌泳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