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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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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2634號

解釋日期 76 年 02 月 06 日聲請人 周錦雄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6 年 02 月 0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814次會議
聲請人
周錦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同一賭博案件,分別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判決無罪及同院治安法庭裁定移送感訓處分,何者合法,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同一賭博案件,分別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判決無罪及同院治安法庭裁定移送感訓處分,何者合法,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為賭博案件,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五年度易字第八六七號刑事裁定,對同一犯罪事實,竟有兩種不同之裁判,何者為合法,請求統一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14次會議

聲請人

周錦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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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246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