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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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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308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聲請人 劉慶蜀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87次會議
聲請人
劉慶蜀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分割遺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992號民事裁定不符法定程序,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財產權及法律地位等,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分割遺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992號民事裁定不符法定程序,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財產權及法律地位等,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8條第1項或第2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1016次會議決議,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人因分割遺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992號民事裁定不符法定程序,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財產權及法律地位等,聲請解釋。查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命以本院大法官書記處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處大二字第1070027230號函通知於文到10日內補正合於程式之聲請書,該函已於同年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迄未補正,依首開說明,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7次會議

聲請人

劉慶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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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22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