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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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233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7 月 05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817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4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安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薪俸及其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1983號判決、同法院98年度裁字第342號、100年度裁字第969號、101年度裁字第538號、102年度裁字第962號裁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93號、97年度訴字第723號、101年度訴字第128號、104年度訴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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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薪俸及其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1983號判決、同法院98年度裁字第342號、100年度裁字第969號、101年度裁字第538號、102年度裁字第962號裁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93號、97年度訴字第723號、101年度訴字第128號、104年度訴字第34號、104年度再字第11號判決、同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100年度訴字第504號、102年3月25日101年度訴字第128號、102年1月29日101年度再字第52號裁定誤判、各級訴願決定及申訴、再申訴之評議書誤評,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薪俸及其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1983號判決(下稱系爭裁判一)、98年度裁字第342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判二)、100年度裁字第96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判三)、101年度裁字第53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判四)、102年度裁字第962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判五)、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93號判決(下稱系爭裁判六)、97年度訴字第723號判決(下稱系爭裁判七)、101年度訴字第128號判決(下稱系爭裁判八)、104年度訴字第34號判決(下稱系爭裁判九)、104年度再字第11號判決(下稱系爭裁判十)、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100年度訴字第504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判十一)、102年3月25日101年度訴字第12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判十二)、102年1月29日101年度再字第52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判十三)誤判、各級訴願決定及申訴、再申訴之評議書誤評,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系爭裁判一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372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
(三)關於據系爭裁判九、十、十二及十三聲請解釋部分: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依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對系爭裁判十三依法得補繳裁判費卻逾期未補正;且依法就系爭裁判九、十、十二本得提起上訴或抗告尋求救濟,卻未提起。綜上,系爭裁判九、十、十二及十三顯均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而非屬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
(四)關於據系爭裁判一至八及十一聲請解釋部分:聲請人曾分別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8月31日97年度訴字第723號裁定、系爭裁判十一、系爭裁判六及七提起抗告或上訴,分別經系爭裁判三、系爭裁判四、系爭裁判一及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951號判決以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裁判三、系爭裁判四、系爭裁判一及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951號判決為確定終局裁判;另曾就系爭裁判八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判五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裁判八為確定終局裁判;與系爭裁判二俱為本案之確定終局裁判,合先敘明。
(五)聲請意旨略謂:行政法院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且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漏未斟酌重要證物,違法、違憲應予廢棄;各級相關機關之訴願決定、申訴決定、再申訴決定違法,罔顧憲法對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保障,致聲請人權益受損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裁判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81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4次會議
聲請人
張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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