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案由
李日從聲請書為告訴違反著作權法事件,法院與檢察署對類似情節者為不同之處理,請予統一解釋案。
補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李日從聲請書為告訴違反著作權法事件,法院與檢察署對類似情節者為不同之處理,請予統一解釋案。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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