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327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12 月 3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6次會議
- 聲請人
- 蔡金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妨害秩序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簡上字第一六六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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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妨害秩序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簡上字第一六六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秩序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簡上字第一六六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中華民國不符合國際法上所規定之國家,青天白日紅旗不能在國際上普遍代表中華民國之國旗,自不得據此認聲請人所為觸犯刑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檢察官係違法濫權起訴,而法院枉法裁判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6次會議
聲請人
蔡金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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