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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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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498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聲請人 葉國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葉國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885號小額民事判決、109年度小上字第143號民事裁定、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2596號小額民事判決、110年度小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及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3036號小額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885號小額民事判決、109年度小上字第143號民事裁定、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2596號小額民事判決、110年度小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及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3036號小額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885號小額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109年度小上字第143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2596號小額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110年度小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及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3036號小額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四),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三)聲請意旨略謂: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向被告共5家住戶請求繳交大樓管理費,前開裁判等否准請求,致使其中2戶不需繳交管理費,違反平等原則及公共利益原則。又,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並無明文規定繳交管理費需有會議紀錄,僅規定住戶需繳交管理費,是前開裁判等明顯未顧及法治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大法官應宣告系爭判決二及三違憲,並應予以廢棄等語。

(四)查聲請人並非系爭判決一、系爭判決三及系爭裁定之當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另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次查聲請人得就系爭判決二及四依法提起上訴,尋求救濟,卻未提起上訴而逕行向本院聲請解釋,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葉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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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62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