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確認界址再審之訴事件,聲請法官迴避,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91號民事裁定等,有侵犯憲法所保障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確認界址再審之訴事件,聲請法官迴避,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91號民事裁定等,有侵犯憲法所保障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7年度抗字第61號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後,再行聲明異議,經臺中高分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8號及第68號民事裁定以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聲請人再對臺中高分院107年度聲字第68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經臺中高分院107年度聲字第91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其異議為不合法駁回,是本件應以臺中高分院107年度抗字第61號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裁定駁回其請求承審法官應予迴避之聲請,顯然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二篇第三章簡易訴訟程序第427條第2項第5款及第466條第2項規定,涉及中華民國刑法第128條法律爭議,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6次會議
聲請人
劉鐘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