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3 分鐘讀完・全文 967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08年度憲二字第264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06 月 19 日聲請人 劉慶蜀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06 月 19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聲請人
劉慶蜀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27號民事判決,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27號民事判決,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27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就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部分,聲請人曾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6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系爭判決一以上訴有理由,廢棄第一審裁判,是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就請求分割遺產事件部分,聲請人亦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就同一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82次及第1493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

(三)茲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一再聲請法院調查被繼承人(聲請人之兄弟)生前之報稅資料及財產,惟遭否准,逕以民法第82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判決由法院處理分配共有物之分割,不符民法第819條、第828條及第829條等規定,使聲請人有喪失繼承權之疑慮,嚴重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及訴訟權,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應予刪除等語。核其所陳,仍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如何違反憲法而侵害基本權利之處。況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聲請人

劉慶蜀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67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