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096號
- 公布日期
- 88 年 07 月 0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22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保泰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二號刑事裁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自字第七九一號刑事裁定等裁判,請求統一解釋,並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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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二號刑事裁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自字第七九一號刑事裁定等裁判,請求統一解釋,並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原係因拍賣抵押物事件,對執行法官暨書記官提起偽造文書自訴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二號刑事裁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自字第七九一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應予統一解釋;又聲請人本於拍賣抵押物之原因事實另多次告訴並提起訴訟,亦認法院裁判有違憲疑義,請求解釋。核其所陳,並無不同審判機關間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之見解有異之情形,亦未具體指摘究竟何項法令有如何違憲之處,即與前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不合,依同法第七條第三項及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22次會議
聲請人
張保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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