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436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3 月 2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9次會議
- 聲請人
- 徐永來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竊盜等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事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一0三年度刑補字第一七號刑事補償決定書,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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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竊盜等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事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一0三年度刑補字第一七號刑事補償決定書,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事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一0三年度刑補字第一七號刑事補償決定書(下稱系爭決定書),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所犯竊盜、毀損罪,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執行上卻未減少,致其遭多執行有期徒刑五月、拘役二十五日,系爭決定書亦未給予補償,使其權益受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等語。查聲請人就系爭決定書聲請覆審,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0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一0三年度刑補字第一七號刑事補償決定書,以其逾越法定聲請覆審期間,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聲請人並未用盡審級救濟,自不得持系爭決定書聲請釋憲。且核聲請人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何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9次會議
聲請人
徐永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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