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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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686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5 月 2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 聲請人
- 何清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詐欺罪上訴第三審法院案,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104年度上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與106年9月18日104年度上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適用84年10月20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規定之結果,有違憲疑慮,聲請就釋字第752號解釋及第60號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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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詐欺罪上訴第三審法院案,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104年度上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與106年9月18日104年度上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適用84年10月20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規定之結果,有違憲疑慮,聲請就釋字第752號解釋及第60號解釋為補充解釋。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就本院所為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又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涉犯詐欺罪上訴第三審法院案,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104年度上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與106年9月18日104年度上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適用84年10月20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規定之結果,有違憲疑慮,聲請就釋字第752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一)及第60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二)為補充解釋。查聲請人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360號刑事判決無罪。嗣檢察官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4年6月16日以104年度上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聲請人部分之無罪判決,改依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41條第1項乘機詐欺取財罪,判處聲請人有期徒刑10月,並依84年10月20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諭知不得上訴,全案確定。嗣聲請人4度提起再審之訴,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聲再字第99號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110號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159號刑事裁定與106年度聲再字第13號刑事裁定駁回。聲請人於系爭解釋一公布後,對系爭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9月18日以104年度上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駁回其上訴,以上先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解釋一就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外之其餘各款情形得否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說明;系爭解釋一所稱之法院是否包含「最高法院」,亦有疑義,是系爭解釋一有應予補充解釋之必要。另系爭解釋二所涉舊刑法第61條及刑事訴訟法第368條規定,其內容現移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故與系爭解釋一具重要關聯性,亦有補充解釋必要等語。又,聲請人另主張系爭規定及最高法院25年第3次民刑庭總會決議,限制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案件之被告,不得就第二審所為裁定提起抗告,致聲請人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聲請再審遭駁回後無法提起抗告,亦有違系爭解釋一意旨。
(四)查系爭解釋一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且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業依系爭解釋一意旨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修正公布,亦無就系爭規定再為解釋之必要。另系爭解釋二並未為系爭判決與系爭裁定所適用。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聲請人
何清良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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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益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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