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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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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233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聲請人 邱盛東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邱盛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暨其再審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295號、109年度台抗字第648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82年度上訴字第1787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暨其再審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295號、109年度台抗字第648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82年度上訴字第1787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暨其再審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295號、109年度台抗字第648號刑事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82年度上訴字第1787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4638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而告確定,是此部分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未予調查相關證據,即論處聲請人罪刑,顯然違背證據法則;聲請人據此提起再審,卻遭確定終局裁定予以駁回,故認確定終局判決及確定終局裁定皆有牴觸憲法公平審判及比例原則之疑義等語。

(四)核聲請人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邱盛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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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86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