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546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6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6次會議
- 聲請人
- 鍾0田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四八號民事判決,與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台上字第二六八八號民事判例,就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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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四八號民事判決,與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台上字第二六八八號民事判例,就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且其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四八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與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台上字第二六八八號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就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本件聲請距確定終局判決確定之日,已逾三個月;且所據系爭判例之原判決(即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八八號民事判決),係廢棄前審判決發回,尚非確定終局裁判。況確定終局判決係以契約條款內容為認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兩者亦非不同審判系統之法院(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所為之確定終局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6次會議
聲請人
鍾0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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