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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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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461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12 月 27 日聲請人 邱子揚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12 月 2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480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1次會議
聲請人
邱子揚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竊盜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73號刑事判決,適用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50號、41年台非字第38號、33年上字第1504號、22年上字第454號刑事判例及司法院院字第610號解釋之見解,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刑罰明確性原則,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竊盜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73號刑事判決,適用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50號、41年台非字第38號、33年上字第1504號、22年上字第454號刑事判例及司法院院字第610號解釋之見解,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刑罰明確性原則,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73號刑事判決,適用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50號、41年台非字第38號、33年上字第1504號、22年上字第454號刑事判例(下併稱系爭判例)及司法院院字第610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之見解,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刑罰明確性原則,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43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以部分撤銷改判,部分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且不得上訴。是本件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判例與系爭解釋之見解,認聲請人越而不毀之竊盜行為,構成加重竊盜罪,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等語。核其所陳,就聲請解釋憲法部分,僅指摘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就聲請統一解釋部分,聲請人並未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有不合,依各該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480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1次會議

聲請人

邱子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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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030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