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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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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2135號

解釋日期 74 年 05 月 03 日聲請人 何如松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4 年 05 月 0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771次會議
聲請人
何如松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一○三四號判決,適用同院五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一八八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予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一○三四號判決,適用同院五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一八八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予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釋,略以聲請人與高雄縣政府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一○三四號判決,引用同院五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一八八號判例中「其損害賠償之請求」用語,稱為「訴松標的」,謂與前訴訟相同,違背不得更行起訴之規定,而駁回其上訴為不當,請求解釋。查聲請人既未具體指明上述判例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依其聲請意旨,又係指摘該項確定判決用上述判例之見解為不當,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771次會議

聲請人

何如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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