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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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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373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03 月 08 日聲請人 李0實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03 月 0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02次會議
聲請人
李0實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認司法院釋字第二0二號解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認司法院釋字第二0二號解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認司法院釋字第二0二號解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惟查:聲請人雖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一九四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主張司法院釋字第二0二號解釋,係針對舊刑法關於假釋規定所作成解釋。惟現行刑法就假釋門檻已有變更,聲請人所犯數罪跨越新、舊刑法,關於假釋門檻之計算,究應適用新法或舊法,應由本院作成解釋,以利聲請人據以陳報假釋等語。查系爭裁定並非確定終局裁定,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另聲請人自陳尚未依法定程序陳報假釋,即未用盡審級救濟,亦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2次會議

聲請人

李0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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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30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