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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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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199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聲請人 李建功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李建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背信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01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背信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01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背信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01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聲請人不服而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卻撤銷原判決,改以依背信罪判決聲請人有罪。聲請人不服第二審法院判決,復提起上訴,遭確定終局判決依系爭規定,認上訴不合法而駁回。系爭規定僅限制被告不得就背信罪提起上訴,對檢察官則無此限制,已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訴訟權,並與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意旨相悖等語。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李建功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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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80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