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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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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統二字第4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聲請人 蘇秀山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蘇秀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徵收補償暨其再審等事件,認1、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7號判決及106年度再字第11號裁定,2、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148號判決、裁字第2163號、第2164號裁定及107年度裁字第1093號、第1098號、第1770號、第1771號裁定,3、最高行政法院中華…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徵收補償暨其再審等事件,認1、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7號判決及106年度再字第11號裁定,2、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148號判決、裁字第2163號、第2164號裁定及107年度裁字第1093號、第1098號、第1770號、第1771號裁定,3、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院獻卯股106裁02163字第1070003881號函,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且其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 項第2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徵收補償暨其再審事件,認1、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7號判決及106年度再字第11號裁定,2、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148號判決、裁字第2163號、第2164號裁定及107年度裁字第1093號、第1098號、第1770號、第1771號裁定,3、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院獻卯股106裁02163字第1070003881號函(下稱系爭函),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查系爭函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且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均有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蘇秀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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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29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