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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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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139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06 月 19 日聲請人 詹招欽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06 月 19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聲請人
詹招欽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不服司法院大法官第1491次會議對於聲請人之不受理決議,並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字第439號民事判決,及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不服司法院大法官第1491次會議對於聲請人之不受理決議,並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字第439號民事判決,及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不服司法院大法官第1491次會議對於聲請人之不受理決議(下稱系爭不受理決議),並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字第439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於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部分,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5號民事判決為實體上判斷後,以聲請人之上訴無論從實體或程序上均屬無據,予以駁回,是該部分聲請應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5號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於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部分,聲請人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命補正繳納裁判費,逾期仍未補正,經系爭裁定駁回其訴。

(三)按本院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所為程序上之不受理決議,均依大審法為之,大審法並無聲明不服之規定;系爭不受理決議亦非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次按大審法上開規定所稱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逾期未繳納裁判費遭駁回其訴,係屬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故系爭裁定非屬確定終局裁判,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

(四)另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依系爭不受理決議議決,並予函知在案。聲請人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其於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確定終局判決相對人不法侵害,其無移轉登記土地所有權之義務等語。核其所陳,仍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之當否,客觀上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聲請人

詹招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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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144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