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行政執行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864號裁定,所適用之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行政執行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864號裁定,所適用之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下稱系爭規定一)、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57號判決提起上訴,經前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認其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而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1、聲請人前因欠稅遭主管機關財政部依系爭規定一限制出境經5年期滿後,已獲解除限制出境,確定終局判決認行政執行署就同一欠稅事件,另得依系爭規定二再對聲請人為限制出境處分之見解,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2、系爭規定一、二以限制出境手段確保稅收之徵收,侵害聲請人之人身自由、居住遷徙自由等語。核聲請意旨1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至聲請意旨2所陳,則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要件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18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9次會議
聲請人
黃春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