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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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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451號

解釋日期 52 年 04 月 24 日聲請人 陳錦丁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52 年 04 月 2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215次會議
聲請人
陳錦丁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解釋法定代理人代理未成年子女處分不動產或拋棄繼承權應否經親屬會議決議等疑義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解釋法定代理人代理未成年子女處分不動產或拋棄繼承權應否經親屬會議決議等疑義案。

決議

本件係以副本抄呈本院,其原呈內稱「同於下列幾點不動產處分發生疑義敬法貴局惠予釋示」,所謂貴局雖未據敘明何局,但其並非向本院聲請解釋,殆不容疑本件可逕予存查,不必置理。

會次

大法官第215次會議

聲請人

陳錦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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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38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