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985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11 月 1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6次會議
- 聲請人
- 洪○川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檢察官指揮執行殘刑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六○五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解釋暨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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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檢察官指揮執行殘刑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六○五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解釋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檢察官指揮執行殘刑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六○五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解釋暨統一解釋。有關聲請解釋憲法部分,查聲請人主張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期限,應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適用而提早期滿,之後即無假釋期間再犯罪而應撤銷假釋之情形,並據以指稱確定終局裁定有所矛盾,違反罪犯減刑條例給予受刑人自新之精神,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請求解釋云云,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項法令如何牴觸憲法;至於聲請統一解釋部分,並無不同審判系統法院(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確定終局裁判見解歧異之情形。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6次會議
聲請人
洪○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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