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422號
- 公布日期
- 93 年 07 月 0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47次會議
- 聲請人
- 徐正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一八號民事判決與最高法院四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七○號民事判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號民事判決所持法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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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一八號民事判決與最高法院四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七○號民事判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號民事判決所持法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一八號民事判決與最高法院四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七○號民事判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號民事判決等,有關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所持法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並非不同審判體系之終審法院(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間)適用同一法令發生見解歧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47次會議
聲請人
徐正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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