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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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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175號

解釋日期 88 年 06 月 11 日聲請人 林朝松等四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8 年 06 月 1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120次會議
聲請人
林朝松等四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執仁字第四○八九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程序,有違法、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執仁字第四○八九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程序,有違法、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等因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認為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執仁字第四○八九號裁定,駁回有關聲請人延緩執行之聲請,主張其強制執行若不停止將使聲請人等受有不能回復原狀之損害,且其執行有違憲、違法及查封拍賣過程不合法、違反社會正義等情形,有違憲疑義,而聲請解釋憲法。查其所陳,僅在爭執本件強制執行有無應予停止執行之情事,並未具體指陳前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種法律或命令,發生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20次會議

聲請人

林朝松等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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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9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