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21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08 月 1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81次會議
- 聲請人
- 楊鴻源等3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徵收補償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459號判決所為之認事用法,與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意旨相違,為維護聲請人等之權益,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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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徵收補償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459號判決所為之認事用法,與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意旨相違,為維護聲請人等之權益,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徵收補償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459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為之認事用法,與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意旨相違,為維護聲請人之權益,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306號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394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決認定司法院釋字第534號解釋理由書末段:「……又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解釋涉及之土地經徵收後……,惟得比照開始使用時之徵收價額,依法請求補償相當之金額,併此說明。」不具有客觀一般拘束力,尚不得作為行政訴訟法第5條依法申請之請求權依據部分,牴觸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故請求依大審法第17條第2項之規定,諭知發給相當之補償費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聲請憲法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1次會議
聲請人
楊鴻源等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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