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958號
- 公布日期
- 88 年 01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11次會議
- 聲請人
- 胡湘梅、胡湘蘭、胡湘竹、陳淑釵、曾文弘、吳才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二二號民事判決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民執四字第一一七四九號執行命令,均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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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二二號民事判決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民執四字第一一七四九號執行命令,均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不顧聲請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再審之訴之事實而不停止強制執行,竟以八十四年度民執四字第一一七四九號執行命令將聲請人所有房屋強制拆除,顯屬侵害聲請人住的權利,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而數度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以同一原因事實迭次聲請解釋,業經大法官決議不受理在案,本次聲請,仍未具體指摘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違憲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11次會議
聲請人
胡湘梅、胡湘蘭、胡湘竹、陳淑釵、曾文弘、吳才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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