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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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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143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聲請人 邱子揚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邱子揚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25號、102年度簡字第73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25號、102年度簡字第73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25號、102年度簡字第73號刑事判決(下併稱系爭判決),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於110年3月15日所提之聲請書,因未檢附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不符法定程式,經本院大法官以本院大法官書記處110年3月25日處大二字第1100008955號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20日內補正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影本,該函於同年3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嗣於同年4月7日補正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案號為系爭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假釋出獄交付保護管束期間,因犯系爭判決所宣告之二罪,而遭撤銷假釋,惟聲請人所犯系爭判決二罪,皆屬微罪,檢察官逕予撤銷假釋,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並與釋字第796號解釋意旨相違等語。

(四)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本件聲請人得就系爭判決依法提起上訴,尋求救濟,卻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即逕行聲請本院解釋,是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況系爭判決分別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案件之判決,與本件釋憲聲請意旨所指摘有關撤銷假釋之當否,亦屬無涉。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邱子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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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13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