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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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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510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2 月 05 日聲請人 吳瑞火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2 月 05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422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4次會議
聲請人
吳瑞火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租佃爭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59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租佃爭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59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租佃爭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59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先祖耕種之土地係日據時期被開墾的,於中華民國38年為私有耕地,確定終局判決卻認為是政府(農田水利會)的,農田水利會沒有開墾土地就不是地主,故確定終局判決違法違憲,侵害人民權利,應該將土地還給原耕種者之繼承人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422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4次會議

聲請人

吳瑞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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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40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