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3323號
- 公布日期
- 78 年 09 月 0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83次會議
- 聲請人
- 凌楚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非律師代人撰狀,是否構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包攬訴訟刑責,再請釋示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非律師代人撰狀,是否構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包攬訴訟刑責,再請釋示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須具備如下要件:(一)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二)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三)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迭次聲請解釋非律師為人撰狀,是否構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包攬訴訟刑責,均以要件不合,未予受理;茲對同一事由,再請解釋,仍未指明上述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83次會議
聲請人
凌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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