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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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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3323號

解釋日期 78 年 09 月 01 日聲請人 凌楚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8 年 09 月 0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883次會議
聲請人
凌楚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非律師代人撰狀,是否構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包攬訴訟刑責,再請釋示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非律師代人撰狀,是否構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包攬訴訟刑責,再請釋示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須具備如下要件:(一)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二)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三)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迭次聲請解釋非律師為人撰狀,是否構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包攬訴訟刑責,均以要件不合,未予受理;茲對同一事由,再請解釋,仍未指明上述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83次會議

聲請人

凌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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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284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