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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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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統二字第13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10 月 23 日聲請人 林志峰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10 月 23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967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9次會議
聲請人
林志峰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恐嚇取財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202號刑事判決,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法律見解有所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恐嚇取財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202號刑事判決,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法律見解有所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且其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3個月內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同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202號刑事判決,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之法律見解有所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查聲請人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20號刑事判決以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不分情節一律加重刑期之見解,與系爭解釋之法律見解明顯不一,確定終局判決已屬違法違憲等語。惟查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見解有所岐異;況其所陳,實屬爭執確定終局判決之見解牴觸系爭解釋,而法院裁判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亦非得為本院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967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9次會議

聲請人

林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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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66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