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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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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072號

解釋日期 103 年 06 月 27 日聲請人 蔡曾奇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3 年 06 月 2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19次會議
聲請人
蔡曾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過失傷害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交易字第四0七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過失傷害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交易字第四0七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交易字第四0七號刑事判決,其承審法官違法濫權,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之確定終局裁判,係指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既已就上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尋求救濟,該判決即非上開規定所謂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本院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9次會議

聲請人

蔡曾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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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75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