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七六一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七六一號判決所適用之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有違法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聲請人就法院認事用法與其個人之法律見解不同,並非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92次會議
聲請人
順天府代表人林枝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