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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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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3342號

解釋日期 78 年 09 月 01 日聲請人 陳瑞傳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8 年 09 月 0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883次會議
聲請人
陳瑞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檢察官不為聲請減刑,指揮執行不當,有牴觸憲法及司法院院字第一九一四號解釋,請予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檢察官不為聲請減刑,指揮執行不當,有牴觸憲法及司法院院字第一九一四號解釋,請予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係指摘檢察官不聲請裁定減刑與指揮執行為不當並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83次會議

聲請人

陳瑞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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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215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