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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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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統二字第19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2 月 05 日聲請人 林詩發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2 月 05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422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4次會議
聲請人
林詩發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與84年度台上字第196號民事判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與84年度台上字第196號民事判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且其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3個月內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同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與84年度台上字第196號民事判決(聲請人誤植為判例,下稱系爭判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87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提起上訴,而系爭裁定認該判決無違背法令而予駁回,與系爭判決所認「惟其以不法行為取得執行名義,侵害被上訴人權利,應准被上訴人以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尋求救濟」之見解,嚴重歧異,顯非適法,故有聲請統一解釋之必要等語。

(四)查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見解有所岐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422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4次會議

聲請人

林詩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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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31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