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347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3 月 2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8679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6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呈督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強制戒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毒抗字第813號刑事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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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強制戒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毒抗字第813號刑事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強制戒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毒抗字第813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聲請人並非毒品現行犯,員警偵辦之過程違反正當法律程序。2、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評估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標準不明且負責人態度草率。3、確定終局裁定未採納聲請人之抗告理由,仍維持原審裁定令聲請人入強制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俱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867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6次會議
聲請人
黃呈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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