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984號
- 公布日期
- 87 年 09 月 1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01次會議
- 聲請人
- 蔡妙湘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八四○號刑事判決,以聲請人吸用安非他命為由,判處罪刑確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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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八四○號刑事判決,以聲請人吸用安非他命為由,判處罪刑確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八四○號刑事判決認定聲請人吸用安非他命為由,判處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刑確定,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行政院衛生署將安非他命列入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所稱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類,與憲法並無牴觸,業經本院釋字第三七六號解釋闡示在案。聲請意旨無非說明一己之見解,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01次會議
聲請人
蔡妙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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