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181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8 月 28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三能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殺人案件聲明異議,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56號刑事裁定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執更六字第561號執行指揮書,所適用中華民國95年施行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不符刑法從輕從舊原則,與憲法對人身自由及基本人權之保障相牴觸,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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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殺人案件聲明異議,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56號刑事裁定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執更六字第561號執行指揮書,所適用中華民國95年施行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不符刑法從輕從舊原則,與憲法對人身自由及基本人權之保障相牴觸,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聲明異議,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56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執更六字第561號執行指揮書(下稱執行指揮書),所適用中華民國95年施行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不符刑法從輕從舊原則,與憲法對人身自由及基本人權之保障相牴觸,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86年間犯罪,入監執行至假釋出監均於舊法時期,假釋證明書明明記載殘刑為10年,依新法撤銷假釋後卻要入監執行25年殘刑,對聲請人顯然不公平。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執行殘刑10年,方合乎從舊從輕原則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系爭裁定並未依法提出抗告,未用盡審級救濟途徑,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又查聲請人所執前開執行指揮書並非前開大審法條文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亦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李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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