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683號
- 公布日期
- 90 年 10 月 1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75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瑞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七○號、再字第五十六號、八十九年度再字第二十九號民事判決所表示之見解,與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七十九號民事判決、內政部營建署八十九營署建字第六一九三○號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七○號、再字第五十六號、八十九年度再字第二十九號民事判決所表示之見解,與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七十九號民事判決、內政部營建署八十九營署建字第六一九三○號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七○號、再字第五十六號、八十九年度再字第二十九號民事判決所表示之見解,與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七十九號民事判決、內政部營建署八十九營署建字第六一九三○號之見解有異,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就同一體系審判機關適用法令當否予以指摘,並非與普通法院以外之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至內政部營建署八十九營署建字第六一九三○號書函,則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綜上所述,本件聲請均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75次會議
聲請人
林瑞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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