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987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7 月 2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2次會議
- 聲請人
- 趙維漢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執減更丙字第一四八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有所不當,致聲請人須服原應執行刑所無之撤銷假釋之殘餘刑期,且須強制工作三年,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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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執減更丙字第一四八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有所不當,致聲請人須服原應執行刑所無之撤銷假釋之殘餘刑期,且須強制工作三年,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執減更丙字第一四八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有所不當,致聲請人須服原應執行刑所無之撤銷假釋之殘餘刑期,且須強制工作三年,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按檢察官執行指揮書,並非法院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2次會議
聲請人
趙維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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